環境藝術的倫理和法律職責不應該受制于那些類似尺度、設計區域劃分的規定。毫無疑問,環境藝術的法規即將頒布,假如這些作品繼續擴展,周圍居民繼續抱怨,那就不得不依靠法律解決,當然,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因由藝術家所帶來的問題至今仍還是個未知數。但可以想像,如果作品不是具象的或為人所能理解的人與事,要得到居民的喜愛是十分困難的。公眾的審美背景不是法律和規則所能逾越的。
我們以一個例子來討論問題。一個六層樓高、完全抽象的壁畫被安置在休斯頓街與現代藝術中心、紐約城市博物館交接的一幢老式建筑的壁面上。建成以后,300多戶居民沸騰了,他們認為這件不受歡迎的抽象作品破壞了周圍城市風景的協調。
或許,“藝術基本功能”問題中最為困難的方面是由以上這些具體事件的民眾提出來的,一件以一定的形式和內容與周圍環境協和的藝術品可能會產生,因此,它也就有可能為環境增色,提高美術品質,現在還沒有對這個問題完全明確的回答,隨著人們注意自己家居的內部裝飾和對藝術認識水平的提高,答案會悄悄地產生,說到底,這是一個人的“品味”問題。現代電腦圖像對比技術的使用為公眾理解藝術的奇異變化提供了種種可能。不用過多久,人們會越來越認識到公共藝術的價值。

藝術在人類社會中的角色是我們討論藝術與環境問題的核心,藝術是純粹的裝飾嗎?我們理解:藝術應該表現宇宙的終極美感,藝術是我們生活本質的再現。藝術應該超越于華麗的粉飾,它的心理、生理,哲學功能不只面對我們的生命和個體,更是人類文明內部結構的本質所在。從人類的角度來說,我們需要藝術,我們期待著藝術能在我們的生活中擔當更多、更有用的角色,而不僅僅是裝飾。沒有藝術所給予的美好,我們就會缺少成為人的一些要素,這有點類似奧成爾在1984年和庫布瑞克在2001年《奧德賽》中所描寫的機器人。
人類對華美裝飾的需求與對藝術所能實現的對人生觀、價值觀有深度影響的需求是不同的。裝飾永遠都是輕松待人,但“深度藝術”卻經常使人感覺沉重,并不適合商業性或居位性房間的裝飾,也不適合將其擴展為公共性的環境藝術,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任何一個件作品必須置入一個具體的時空系統中,那些“深度藝術”更是如此,這樣才能確定藝術與環境是融合還是沖突。象人工環境,自然環境,場所精神這些現象學概念可以為藝術與環境的關系提供一個例征。
從整體上看,抽象作品也不是每件作品都會適應環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要求藝術家針對具體的地點確定自己的作品的形式和規模。而且,藝術家在確定地點時還要注意,作品周圍有阻礙物遮掩人們的視線,以及步行和乘坐交通工具所獲得視覺印象的不同。這是藝術類似于設計的地方,它要面臨一些限制,而且要解決由這些限制所帶來的問題。
藝術的本質和意義通過環境得到深化和擴展,今日的公共環境藝術使藝術品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不斷明確。藝術像自然環境中的山、云、森林一樣,盡管與我們有對抗,但最終把我們引入到更加寬廣的視覺領域中。